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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7章 金布律(第3页)

以及活物——致人伤、残乃至死亡,分别以怎样的方式,在问责、惩罚外进行赔偿,又或是伤害他人家禽、牲畜如何。

耳熟吗?

刑事判决外,同步进行的民事赔偿!

在后世,这司空见惯;

但对于两千多年前的汉室,民事赔偿四个字,可谓是先进到了令后世无数史学家,都叹为观止的程度!

再有,便是对于汉家所有的税、赋,以及兵役、徭役的报酬支付方式,《金布律》也同样有着明确,且极致详细的规定。

比如农税、口赋,该怎么交、什么时候交,交给谁;

地方收上来的税赋,该怎么统计、怎么封存,留用多少,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。

又比如兵役、徭役,分别应该支付多少报酬,由谁支付、以怎样的方式支付等等。

说到这里,其实就有点奇怪了。

——刘荣要做的,不是推出新钱五铢,并彻底收回铸币权吗?

这《金布律》,明显和钱币的事儿不沾边啊!

就算要考虑,刘荣该考虑的也应该是《二年律令》的钱律,而非金布律才对?

但实际上,一切,都埋藏在这看似直白,实则晦涩无比的表现之下。

正如上文提到的:《金布律》,主要是一部针对民事赔偿,以及非官方群体或个人损坏官方财物时,应当如何赔偿的法令。

看上去,确实和钱币没什么关系。

但谜底,恰恰就在谜面上。

——民事赔偿,赔的是什么?

——损坏官方财物,赔的又是什么?

答案显而易见:钱。

在天下大面积流通,受天下人——至少是天下大多数人认可的铜钱。

到这里,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。

《金布律》,规定了民事赔偿,以及官方财物受损时的赔偿方式。

其中,又涉及到了对赔偿钱币的硬性规定。

条文大概可以总结为:凡是‘钱’,无论是战国时期的圆形铜币,还是圆形方孔的秦半两、汉半两;

只要钱体表面,能辨别出表明面值的铭文,能看出铜色,且钱体没有完全断裂,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损,便可以被判定为:钱。

这种可以被官方判定为合格的‘钱’,无论是用于赔偿官府、缴纳罚金、税赋,还是在民事赔偿,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,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,都绝对不能拒收。

违者,罚金四两……

很显然,这条规定,是吕太后在给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擦屁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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