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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5章 用什么罪名对他量刑,这还是值得争议的(第3页)

咚!

延汉杰敲了敲小锤子,朗声道:“下面,请辩护律师发言。”

林河起身,清了清嗓子,“法官同志,对于检方故意杀人罪的控诉,我方持不同意见。”

“刚才检方已经阐明,受害人李世豪现在重伤在医院治疗,并没有死亡,这怎么能说是故意杀人呢。”

“而且,当时的情形是,双方在执法过程中,由争吵转变成了厮打。”

“厮打过程中,陈大志拿出水果刀,刺向了李世豪的腹部。”

“从这点上来看,陈大志的伤人行为,并非是故意而为,最多也只能算是激情伤人。”

“事后,陈大志并没有逃跑的行为,而是面色恐惧的丢掉了刀子,双眼无神的坐在地上。”

“这也说明,陈大志当时的行为,只能算是一时冲动,且根据捅刺的部位来看,他也根本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企图。”

“因此,法庭对陈大志的行为,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比较合适。”

故意伤害: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,致人重伤的,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这个罪名跟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相比,可谓是轻之又轻了。

不管怎么说,陈大志的行为都属于犯罪。

既然犯罪了,他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,这点是毋庸置疑的。

但是……用什么罪名对他量刑,这还是值得争议的。

林河此举,也正是应了那句话。

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,并不是为当事人的罪行辩护,而是在为他们的生命权作辩护。

国家法律允许被告人请辩护律师为自己出庭,这也是想要在法官,检方,被告三方寻求一个平衡。

防止法官对案子的自由裁量权过大,审判结果被一方意志所左右,造成量刑过重,或者是量刑太轻的局面。

从而,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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